大煞论

大煞 旧名打头火  金匮星同位
年 支: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
大 煞: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
《明时总要》在子年起子,逆行四仲。
《历例》曰:大煞者,岁中刺史也,主刑伤斗杀之事。所理之地,出军不可。向之并忌,修造犯之,主有刑杀。
曹震圭曰:大煞者,是岁三合五行建旺之辰,将星之位,名曰刺史。
《考原》曰:大煞子年在子,丑年在酉,寅年在午,卯年在卯,辰年又在子,如是逆行四正,盖申子辰三合为水,水旺于子也,四酉丑三合为金,金旺于酉也,寅午戌三合为火,火旺于午也,亥卯未三合为木,木旺于卯也。
《义例》曰:按子午卯酉,水火木金之正位也,天地之交,而日月之冲也,故太岁在四正,则太岁自当之,名太岁,则大煞不足云矣,犹天子自理其几内也。若太岁在孟季,则正位也成大煞。大煞云者,亚于太岁,而重于管符白虎也,故《历例》有刺史之称。盖古之刺史,得生杀一方也。

《宗镜》曰:打头火,即大煞,为太岁,三合旺方,又为金匮星。书云:人家弱修金匮。独火将星原同位是也。盖太旺则亢,亢则属火,故有不宜,苟无制伏,决主火灾。然制化得宜,修动旺方,则发丁旺家,以火星气旺,有生发之意也。惟子午卯酉年,系叠岁君,不可犯,其余年分,仿制三煞法,以三合局制之,通书忌用寅午戌局,非是,若巳酉丑年,打头火在酉,不用寅午戌局何以制金之旺气乎?
此煞与天官符、俱可吉可凶,不与三煞,此三合制矣,再得年月一白水星,或年月壬癸水德岁命禄贵尤妙。四柱忌用丙午丁,至八节之丙丁奇则又吉而不忌也。年金匮不空,则修月金匮尤稳,月金匮又不必克,但诸吉同到则吉。寅午戌月在午,巳酉丑月在酉,申子辰月在子,亥卯未月在卯,择吉日修之,主发人丁,也要无别紧煞乃可。《利用》曰:月家金匮方,今通书不载,然也有理,但四仲月会月建,也须避忌,与太岁同。
按大煞,《考原》谓三合旺方,《义例》谓岁在四正,太岁则大煞,岁在孟季,则四正也成大煞,亚于太岁云云,其意明矣。然大煞旧名打头火,通书遂误作火星,谓忌用寅午戌局,《宗镜》指其非是。举巳酉丑年打头火在酉,不用寅午戌局,何以制金之旺气乎?可谓知义矣。至曰太旺则亢,亢则属火,是又泥大煞打头火名目而强为解说也。至用一白水星,壬癸水德忌丙丁干,认作火星制伏,不大相此谬乎?盖三合旺方,不过嫌其过旺则亢,《易》曰亢则有悔是矣,非旺而属火也。其主三合局制大煞诚为的当,但各年有分别。如子午卯酉年,太岁则大煞,欲制大煞乃克岁君,不宜。余年俱可。总之,大煞打头火非凶煞也,除太岁值方慎用,得太阳奇德及岁命禄贵诸吉临之,自可以制化。要知此指修方而言。(见于地官符篇利用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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